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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江光宗       江振宗 被上訴人  亘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9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 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1,5 8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