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即
被告) 東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敏政
相 對 人
(即原告) 瀅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根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訂貨合約書備註欄第3點記載內容是相對人
(原告)與
保證人間之
合意管轄約定,與聲請人
無涉,伊設
於澎湖縣,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
本件
移轉至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等語。
三、
經查,本件相對人依買賣關係請求聲請人給付貨款,依訂貨
合約書備註欄第3點
所載:「如訂貨客戶未按合約付清貨款
,保證人願負賠償責任,並放棄
先訴抗辯權,若有涉訴訟時
,雙方同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
兩造分別
於合約書上「訂貨者」、「供應者」欄位用印,本件並無保
證人,可認合意管轄約定雙方係指兩造,聲請人主張係原告
與保證人間合意管轄之約定
云云,
難認可採。本院就本事件
自有
管轄權,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聲請經裁定駁回者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