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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 東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敏政 相 對 人 (即原告) 瀅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根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訂貨合約書備註欄第3點記載內容是相對人 (原告)與保證人間之合意管轄約定,與聲請人無涉,伊設 於澎湖縣,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本件 移轉至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依買賣關係請求聲請人給付貨款,依訂貨 合約書備註欄第3點所載:「如訂貨客戶未按合約付清貨款 ,保證人願負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若有涉訴訟時 ,雙方同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兩造分別 於合約書上「訂貨者」、「供應者」欄位用印,本件並無保 證人,可認合意管轄約定雙方係指兩造,聲請人主張係原告 與保證人間合意管轄之約定云云,難認可採。本院就本事件 自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聲請經裁定駁回者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