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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恩特達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魏進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間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9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7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