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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霽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霽峰 代 理 人 吳文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6月 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8年6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8年12月1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敬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霽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31日│ 69,694元 │0000000000│ │ │楊崑明 │永康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