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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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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順春紙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和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08年10月13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 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8年10月13 日公告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 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曾光海 │華南商業銀行│順春紙器│108年9月5日 │88,494元 │PD0000000 │ │ │ │北台南分行 │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