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順春紙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和順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1號
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08年10月13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
告。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審認
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8年10月13
日公告證明1份在卷
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
4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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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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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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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曾光海 │華南商業銀行│順春紙器│108年9月5日 │88,494元 │PD0000000 │
│ │ │北台南分行 │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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