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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何彩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於民 國108 年9 月11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 第348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 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48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14 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 │ ├──┼──────────┼───────┼──┼───┤ │ 1 │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 1 │ 1,000│ ├──┼──────────┼───────┼──┼───┤ │ 2 │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 1 │ 402│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