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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東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滿堂 訴訟代理人 陳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年10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4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0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 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附卷可稽,本院 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 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臺南市私立育德工│元大商業銀│東正鐵工廠股│108年6月30日│51,500元│AH0000000 │ │ │業家事職業學校 │行新營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