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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派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未收到敦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寄 送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但該公司稱 ,其已於民國108年5月30日將系爭支票寄給聲請人,聲請人 有向郵務機構查詢,但郵務機構查無送達證明。聲請人已聲 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並 已於同年9月26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 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8年9月26 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3月26日屆 滿,上開期間內並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 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1 │敦洋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遠隆工業股│108年8月3日 │75,913元│GD0000000 │ │ │限公司許智勇 │行臺南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