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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泓威鍛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治 訴訟代理人 郭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泓威鍛壓實業有│臺灣中小企業│文得工業有限公司│107年11月30日 │32,021元 │AH0000000 │ │ │限公司林順治 │銀行學甲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