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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陸軍裝甲第五八六旅 法定代理人 孔訴訟代理人 林辰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52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 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08年6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8年12月2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 │001 │市富企業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陸軍裝甲第五八六旅│106年3月27日 │20,000元 │0000000 │ │ │ │南科學園區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