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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偀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11號公告於本 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 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7月10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月10日 屆滿,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偀田實業有限公司陳│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香林企業股份有限公│108年7月31日│65,389元 │LB0000000 │ │ │美桂 │行 │司 │ │ │ │ ├──┼─────────┼─────────┼─────────┼──────┼─────┼─────┤ │002 │偀田實業有限公司陳│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東湶貿易股份有限公│108年7月31日│189,000元 │LB0000000 │ │ │美桂 │行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