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捷風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中欽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
系爭
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11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於本院網站
公示
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
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
第41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2月18日於本院網站公告
在案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
可稽,並經本
院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
本件公示催告程
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1 │定益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捷風環保有│108年9月30日│ 36,750元 │QD0000000 │
│ │公司 │行麻豆分行│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