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大同
訴訟代理人 楊紫妤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48號
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屬
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2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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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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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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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傑可企業股份有 │中國信託商業銀 │大昇消防工程 │108年10月25日 │294,000元 │BQ0000000 │
│ │限公司盧榮池 │行西台南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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