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吳昕寰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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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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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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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怡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452│5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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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怡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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