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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永晏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民宗 訴訟代理人 張舒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42號裁定聲 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9年6月3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7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永晏欣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南科園區分│108年11月10日 │348,843元 │JA0000000 │ │ │ │張民宗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