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永晏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民宗
訴訟代理人 張舒婷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42號
裁定聲
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9年6月3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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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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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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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晏欣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南科園區分│108年11月10日 │348,843元 │JA0000000 │ │
│ │張民宗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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