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大鈞
代 理 人 王幸秋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27號公告於本
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
核與本院
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
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2月1
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18
日屆滿,
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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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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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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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敬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108年10月31日 │152,880元 │FR0000000 │
│ │司 │行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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