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沈桂如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
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4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8年7月12日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
如附表所示股票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
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4號
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8年7月12日登載於本院網站,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頁面乙紙附卷
可佐,並經本院
依職
權調閱
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1月13日屆滿(12日為假日應予順延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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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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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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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怡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675 │6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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