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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吉林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棻 送達代收人 陳莉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07號裁定公 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7月1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 │附表:(新臺幣) 109年度除字第18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003 │泰豐模具實業社王太陽│臺南市仁德區農會│吉林紙器有限公司│108年11月30日 │4,389元 │AJ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