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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宏輝實業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華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26 號公告於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 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 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7 月 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 月 17日屆滿,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宏輝實業廠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 │永福橡膠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3日 │302,844元 │MN0000000 │ │ │楊華亭 │北台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