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宏輝實業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華亭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
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26 號公告於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
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
核與本院
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
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7 月
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 月
17日屆滿,
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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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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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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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輝實業廠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 │永福橡膠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3日 │302,844元 │MN0000000 │
│ │楊華亭 │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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