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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偉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2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 年12月28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2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於108 年12月28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 告公告專區公告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 告專區公告列印資料1 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 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109 年6 月29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9 年6 月28日 週日為假日,延至假日之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9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 │001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工業技術研究院 │108年10月17日 │30,000元 │0000000 │ │ │營分行 │營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