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軸心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冼偉輝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5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9號
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年6月26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本院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
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
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2月2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南欽實業股份有│聯邦商業銀│軸心整合設│107年12月1日│43,675元 │UA0000000 │
│ │限公司黃德隆 │行台南分行│計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