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全盟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苑林
代 理 人 潘秀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7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45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2月
3日向本院聲請將
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
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
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
業據本院調閱
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
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
是以,上開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
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
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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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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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付 款 人│ 受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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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瑀晟實業│第一商業銀│全盟企業│108年11月5日│229,398元 │MA0000000 │
│ │有限公司│行大灣分行│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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