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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金偉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2 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8年12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京城商業銀行股│京城商業銀行安│生產服務基金- │108年10月25日 │81,000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安南│南分行 │生產二O二廠404│ │ │ │ │ │分公司邵大益 │ │專戶 │ │ │ │ ├──┼───────┼───────┼───────┼───────┼─────┼────┤ │002 │京城商業銀行股│京城商業銀行安│生產服務基金- │108年9月30日 │93,600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安南│南分行 │生產二O五廠409│ │ │ │ │ │分公司邵大益 │ │專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