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金偉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啟川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47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2
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8年12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6月3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京城商業銀行股│京城商業銀行安│生產服務基金- │108年10月25日 │81,000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安南│南分行 │生產二O二廠404│ │ │ │
│ │
分公司邵大益 │ │專戶 │ │ │ │
├──┼───────┼───────┼───────┼───────┼─────┼────┤
│002 │京城商業銀行股│京城商業銀行安│生產服務基金- │108年9月30日 │93,600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安南│南分行 │生產二O五廠409│ │ │ │
│ │分公司邵大益 │ │專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