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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友麒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坤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09年2月1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 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9年2月17日 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8月17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1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隆發五金有限公司許│台中商業銀行台南分│友麒化工原料有限公│108年12月10日 │36,960元 │DIA0000000 │ │ │ │雅雲 │行 │司 │ │ │ │ │ ├──┼─────────┼─────────┼─────────┼───────┼─────────┼────────┼──┤ │002 │典雅實業廠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友麒化工原料有限公│108年12月9日 │82,777元 │NN0000000 │ │ │ │公司陳柏勲 │分行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