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友麒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坤橙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
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09年2月1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
畢。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審認
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9年2月17日
公告證明一份在卷
可稽。
三、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8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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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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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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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隆發五金有限公司許│台中商業銀行台南分│友麒化工原料有限公│108年12月10日 │36,960元 │DIA0000000 │ │
│ │雅雲 │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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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典雅實業廠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友麒化工原料有限公│108年12月9日 │82,777元 │NN0000000 │ │
│ │公司陳柏勲 │分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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