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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志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麒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 外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09年2月4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志倫科技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和漢企業有限│108年11月30 │35,700元 │OOOOOOOOO │ │ │公司謝麒華 │永康分行 │公司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