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志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麒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
外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09年2月4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8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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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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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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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志倫科技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和漢企業有限│108年11月30 │35,700元 │OOOOOOOOO │
│ │公司謝麒華 │永康分行 │公司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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