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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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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彭秀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3月9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 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已於民國109年3月9日將公示催 告內容公告在本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2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鑫僑鞋業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開元分│ 彭秀珠 │109年3月15日 │163,8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