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彭秀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6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3月9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
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已於民國109年3月9日將公示催
告內容公告在本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9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2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鑫僑鞋業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開元分│ 彭秀珠 │109年3月15日 │163,8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