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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敦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嘉瑜 訴訟代理人 鄭文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 經聲請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鈞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告 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榮盈文具有│第一商業│敦景企業股│民國108年5│100,544元 │LB0000000 │ │ │限公司 │銀行永康│份有限公司│月15日 │ │ │ │ │李進瑞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