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敦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嘉瑜
訴訟代理人 鄭文賜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
經聲請
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2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鈞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告
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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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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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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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榮盈文具有│第一商業│敦景企業股│民國108年5│100,544元 │LB0000000 │
│ │限公司 │銀行永康│份有限公司│月15日 │ │ │
│ │李進瑞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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