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Laurent Camille Gimenez
代 理 人 游麗麗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0號
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09年3月24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
畢。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又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已於109年7月
17日經新北市政府核准變更為Laurent Camille Gimenez,
併予敘明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前開公示催告
裁定
、新北市政府109年7月17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50134號函
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審認
無訛,有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9年3月24日公告
證明附於該卷
可稽。
三、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9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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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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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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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偉仁工程有限公司歐│高雄銀行台南分行 │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8日 │123,986元 │BNP0000000 │ │
│ │建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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