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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睿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丞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10 8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此項期間,依其性質為不 變期間,不許法院以裁定伸長或縮短之,聲請人逾此期間始 為除權判決之聲請者,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 回之。 三、經查,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係 「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 個月內」,即本 件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後6 個月為申報權利期間,自申 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3 個月內即應聲請除權判決。本件公 示催告已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有聲請人 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可稽,復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屬實,依上開說明,本件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應於10 8 年10月11日屆滿,聲請人本應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 月內即109 年1 月13日(109 年1 月11日為星期六休息日, 同年月12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 條規定,以上開休息日 之次日即109 年1 月13日代之)前聲請為除權判決,惟聲請 人遲至109 年9 月28日始為本件聲請,有聲請人民事聲請狀 上之本院收狀章可稽,是本件聲請已逾期,揆諸上開說明, 應認其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睿丞精密科技有限公│107年4月11日│ 15,437元 │ 000-000-0000000│ │ │南分行 │南分行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