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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和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