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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和仁 訴訟代理人 陳信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09年3月3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 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前開公示催告裁定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審認無訛,有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9年3月30日公告證明附於該卷可稽 。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9月30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5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109年3月31日 │236,934元 │BQ0000000 │ │ │ │司方吳雪霞 │台南分行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