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胡淑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於民
國108 年2 月1 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
第64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
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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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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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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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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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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