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杰利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承祐
代 理 人 謝承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6號
裁定聲請公告在
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並
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
院業於民國109年2月21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8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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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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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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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杰利安科技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9年4月5日 │11,288元 │ZI0000000 │ │
│ │謝承祐 │大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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