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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吉林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