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宜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明秀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8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02號
裁定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月內,聲
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9 年10月2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