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許柏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1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年7月15日公告於網路,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
人依法主張,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8年7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之公告1份附卷
可稽,本院亦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查明
無訛。因本件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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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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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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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俐慶鋼鐵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成│108年6月12日 │32,400元│0000000 │
│ │ │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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