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許柏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年7月15日公告於網路,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 人依法主張,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8年7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之公告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1 │俐慶鋼鐵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成│108年6月12日 │32,400元│0000000 │ │ │ │功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