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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高鋒噴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09年6月8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
    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9年6月8日
    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2月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0003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佳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助
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行
高鋒噴砂企業有限公司
109年2月28日
9,380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