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信麒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麒文
代 理 人 呂淑英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
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40 號公告於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
核與本院
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
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8 月
2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2 月
2 日屆滿,
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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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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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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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麒安營造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鼎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108年6月30日│64,050元 │AG0000000 │
│ │蘇麒文 │成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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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麒安營造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鼎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108年6月30日│25,200元 │AG0000000 │
│ │蘇麒文 │成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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