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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曾美妹 訴訟代理人 楊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0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8月9日於本院網路公示 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 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 6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8月9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34336~80-ND-034341 │6 │6000│ ├──┼──────────┼─────────────┼──┼──┤ │0002│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831 │1 │66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