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曾美妹
訴訟
代理人 楊惠蘭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所
持有之附表所示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0號
裁定
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8月9日於本院網路
公示
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
依法主張權利,
爰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
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
6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8月9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職
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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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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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34336~80-ND-034341 │6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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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831 │1 │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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