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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鄭雅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8月 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 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已於民國108年8月7日將公示催 告內容公告在本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陽崧企業有限公司鄭│華南商業銀行新營分│108年5月31日 │95,200元 │JE0000000 │ │ │ │中慧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