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明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琮翔
訴訟代理人 周金枝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10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於本院牌示處及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
字第210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7 月10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
公示
催告程序專區,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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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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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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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鄭經泉│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行│明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30日│89,106元 │P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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