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明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琮翔 訴訟代理人 周金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1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於本院牌示處及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 字第21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7 月10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 催告程序專區,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001 │鄭經泉│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行│明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30日│89,106元 │PD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