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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盈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93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 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08年8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9年2月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4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德誠實業社 │凱基商業銀行│108年4月14日 │56,249元 │AE0000000 │ │ │ │台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