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鎮宇蘭園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文秀
代 理 人 賴思玄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83號
裁定聲請公告在
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並
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
院業於民國108年9月17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3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育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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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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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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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鎮宇蘭園有限公司柯│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豐騏國際有限公司 │108年0月00日 │34,650元 │AI0000000 │ │
│ │文秀 │營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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