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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翔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吳桂蘭 代 理 人 蕭珮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業經 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 108年9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 件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77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年9月3日公告該裁定 於法院網站等情,有公告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9年3月3日屆滿,迄今均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翔雲企業股份有限公│108年2月16日│382,623元 │AG0000000 │ │ │司蔡甲欣 │化分行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