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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典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裕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言詞辯 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裁 定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催 字第10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裁定已於108年4月22日黏貼在本院 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 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1 │美富工業有限公司│凱基銀行│典亮科技│107年12月31 日│75,194元│BO0000000 │ │ │吳進平 │歸仁分行│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