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典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裕銘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
言詞辯
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裁
定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催
字第10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附表
所載之支票,前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裁定已於108年4月22日黏貼在本院
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
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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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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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款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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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富工業有限公司│凱基銀行│典亮科技│107年12月31 日│75,194元│BO0000000 │
│ │吳進平 │歸仁分行│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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