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德馬吉森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玉井宏明 代 理 人 謝瑤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1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3日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並登載於本院外網。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 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璟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德馬吉森精機股份有│108年6月30日 │7,000,000元 │ZF0000000 │ │ │ │司林憲嶸 │大分行 │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