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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甘碧霞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24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 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主張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 字第3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9月30日於本院網站公 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 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 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1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 │1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