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執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莊順益
相 對 人 崨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於民國110年5月5日在台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勞工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514,718元」之調解內容,於新臺幣439,718元之範圍內,准予
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5月5日在台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並經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依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內容
所載,
分期給付聲請人共新臺幣(下同)514,718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方案所載內容
按期履行其義務,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
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
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行。依其他法律
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
本1件為證,足認兩造已就相對人應分期給付聲請人共514,718元、如一期未付即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成立調解。而相對人逾期後已給付聲請人75,000元,僅有439,718元未給付乙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資料在卷
可憑,是聲請人就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方案履行給付439,718元義務部分,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就相對人業已給付之75,000元部分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另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之個人財產部分,因
非屬
本案審理範圍,於法亦有未合,應予駁回,
附此敘明。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