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執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邵珮茹
相 對 人 帝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
相對人帝一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帝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條規定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於書狀內表明相對人姓名為帝一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經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卡,發現相對人姓名應為帝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然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卻誤寫相對人為帝一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是前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聲請人之聲請,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