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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執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7號
抗  告  人  上野水太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遠 
相  對  人  吳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4月19日發函命抗告人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繳納新台幣1000元,並已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抗告人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